深圳市捷艺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3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桂安,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琴,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西发工业区B区六栋综合楼二层208-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634XJ。
法定代表人:欧阳冬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醒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学(红岭教育集团),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侨香路安托山九路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4455813729U。
法定代表人:张健。
上诉人田桂安、张伟、深圳市捷艺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3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桂安、张伟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于上诉人深圳市捷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田桂安、张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红平
书记员  谢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