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艺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育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18930号之一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清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华,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予,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捷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欧阳冬根。
被告:深圳市华育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傅吉群。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捷艺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华育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2845元,由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夏 璐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