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

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平家俱有限公司、某某平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终6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平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3社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84998W。
法定代表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胤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5855X5。
法定代表人:敬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颖,女,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昱,女,汉族,1989年6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被告:**平,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被告:易心淑,女,汉族,1951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被告:*代胜,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被告:*春霞,女,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市*平家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平、易心淑、*代胜、*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重庆市*平家俱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平家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平家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平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拯
审 判 员  章兴东
代理审判员  钟 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文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