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执377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都市工业园16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2131532B。
法定代表人:杨雪梅,重庆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3社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84998W。
法定代表人:高世平,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重庆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询房屋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无车辆登记;经向银行查询,无银行存款。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目前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13136.55元及利息,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71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06执377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德鹏
审判员 任 璐
审判员 金 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