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

某某女与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6民初156号

原告:***,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临海市,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彬,重庆智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琴,重庆智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3社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84998W。

法定代表人:高世平,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2520元,并以325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曾向原告***购买板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协议,卖方是以***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买方是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7月4日对账,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载明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2520元,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未付。原告***认为,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真实有效,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起诉。原告是按照法律规定主张逾期利息,因为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逾期利息的性质就是逾期付款损失。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本案系主张货款,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原告***本人住在沙坪坝区,其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也在沙坪坝区,所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具有管辖权。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送货单一份,2015年6月28日送货,货品为板材,金额为32520元,拟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以及原告向被告送货的事实。

证据2、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拟证明2015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6月2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为32520元。

证据3、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一份,拟证明***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状态为存活,未取字号。

证据4、暂住登记凭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未依法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05年4月4日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未登记字号,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川建材市场****12.14.**,经营范围为零售:板材。

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板材,2015年7月4日,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与原告***对账,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5年6月28号欠款金额为32520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上述《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对账单》出具后,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对账单》上的货款32520元。

因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520元,而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未到庭举证反驳,未能完成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货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5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向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其性质即为逾期付款损失。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支付以3252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其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2520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3252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 判 长  易首彬

人民陪审员  黄 莉

人民陪审员  陈正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