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高世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304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正勇
审 判 员 岳宏飞
人民陪审员 彭榜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勋
书 记 员 苟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