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5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85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3社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474849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高代胜,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关于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世平家俱有限公司、***、高代胜、高世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渝0105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3851286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5执6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贺文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