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2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春彦,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春,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均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