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4095号
原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诉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季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