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1595号
原告: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3999号金地梧桐华府7栋1403室。
法定代表人:邵春彦。
被告:吉林莲钵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莲花山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B区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莲钵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拓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0元减半收取23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