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民终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西山家园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泾县永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琴溪镇玲芝村建农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泾县永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3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泾县永基建材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和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泾县永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上诉和起诉的请求,且互不持异议,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3民初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泾县永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荣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4元,减半收取计2697元,由被上诉人泾县永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计2301元,由上诉人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征
审判员***
审判员包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