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南陵开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91民初186号
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卫刚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诚,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南陵开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开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荣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南陵开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1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魏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