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熊家顺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民申1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家顺,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简称易初明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熊家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易初明通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以被申请人提供的车辆使用满意度调查表、车辆使用记录表和考勤、加班申请单及证人证言,就认定易初明通公司对被申请人实行的是定时工作制,这与《劳动合同书》和人社局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批复是相矛盾的,从司机的工作岗位看,也不符合常理逻辑。易初明通公司设置的司机岗位是机动的,临时的、如无接送任务,司机自行安排时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除了法定节假日外,法律并没有限制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外不能安排工作。易初明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易初明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刘会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