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4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良,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超,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元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慧霞,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法务部员工。
上诉人***、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6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没有收到一审法院开庭传票,一审程序违法。卷宗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审法院依法向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致使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参与一审庭审,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67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一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