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6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86号1号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郭元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慧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尉氏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城渔市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进才,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尉氏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4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秦世飞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赵艳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栗腾飞
书 记 员 宜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