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1343号
原告:厦门知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44号301单元G区E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5A8302P。
法定代表人:杨伟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高,福建知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第三大街186号1号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4158030084。
法定代表人:王庆。
原告厦门知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知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知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不存在本案争议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知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