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59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卫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王慧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