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报关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815号
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施惠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胜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临,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涛,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671号。
法定代表人:唐庆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辰炜,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3389号1-793室。
法定代表人:倪俊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宁,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报关有限公司、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申请追加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审理中,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贤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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