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5956号
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众消费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众消费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