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

诣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8756号之一
原告:诣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志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富尧,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唐庆余。
原告诣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诣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045元,合计诉讼费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卜文茜
书 记 员 王芙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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