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0560号
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6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通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0元,由被告上海通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芬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