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2执36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539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振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7869386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浙0302诉前调确37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振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1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助理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