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振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2执36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539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振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7869386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浙0302诉前调确37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振远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1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助理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