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耀景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沪0114财保246号 申请人:南通耀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通富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671号。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南通耀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