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格劳瑞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2777号 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671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格劳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3幢1508室。 法定代表人:虞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格劳瑞贸易有限公司间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双方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