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4民初2777号
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671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格劳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3幢1508室。
法定代表人:虞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格劳瑞贸易有限公司间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双方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