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154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古启云。

委托代理人:张锦添,广东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帆,广东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炳草岗。法定代表人:潘必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0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工程款99126.94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利息(以169126.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4日计至2019年10月30日;以99126.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支付案件受理费1457元;3、支付律师费15000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共计165340.94元,本院依法将执行款162995.94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费2345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162995.94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5340.9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