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初79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330××××××××××××1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显康,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水电二局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2X。
法定代表人:古某1。
被告:***,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4。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中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光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游嘉瑜
书 记 员 李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