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惠州市鼎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02民初10377号
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鼎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汝湖镇虾村田仔唇299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东县平山黄排统建楼。
法定代表人:曾日坚。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四联茂兴路2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鼎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鼎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两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鼎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惠州市鼎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反诉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凯达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贺晔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