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2969号
原告: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东街281号。
法定代表人:庹贵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泰集团清洗清洁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1号3幢9层T3-9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泰集团清洗清洁山西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原告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闫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