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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执464号
山西三利装饰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2018)并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6241元(质保金人民币10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800元、仲裁费人民币7777元、执行费1664元)及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崔天寿 审判员  焦林平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