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浈江区振良装修服务部、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4民初238号
原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林凯(系***胞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浈江区振良装修服务部,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经营者:邓振良,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4号801。
法定代表人:董部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浈江区振良装修服务部、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东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