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24执保7号
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龙门县荷丰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龙门县荷丰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1324民初146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门县荷丰牧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广发银行惠州龙门支行账号10×××99的存款,冻结限额为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4民初146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