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03民初30号
原告:***锐膜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小蕉鹅坑工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NOBR89。
法定代表人:戴庄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贵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41号1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64032259M。
法定代表人:董部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锐膜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锐膜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同对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而于同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锐膜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锐膜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3元,减半收取1551.5元,由***锐膜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振铭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