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24执保181号
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龙门县荷丰牧业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门县荷丰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4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支行账号4406××××5255存款的冻结,解除冻结限额为9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4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24执保181号
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龙门县荷丰牧业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门县荷丰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4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嘉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支行账号4406××××5255存款的冻结,解除冻结限额为9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4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