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82民催15号
申请人:靖江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86948509,住所在靖江市东兴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公司出纳。
申请人靖江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2月9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靖江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5550777、票面金额为90000元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靖城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靖江市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