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5执13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东二环路北段西侧。
被执行人: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元庄村333号。
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润昌农商行振兴路支行1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臻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五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