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百果庄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525民初3***2号
原告: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东二环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山东百果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岳贵祥,董事长。
原告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果庄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百果庄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70338.28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8年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1070338.28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偿还。
山东百果庄园食品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企业询证函一份、与被告账目往来明细一份。证明截止到2018年2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款项1070338.28元。经审查,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亦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8年2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70338.28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070338.2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及时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百果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07033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3元减半收取7216.5元,由被告山东百果庄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逯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