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5民初4457号
申请人: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办事处元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贵富
申请人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和自己名下鲁(2016)冠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