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盛辉热镀锌有限公司与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1525民初4380号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盛辉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许钦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盛辉热镀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辉公司)与被告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辉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镀锌加工费827283.95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07年原告给被告进行电力铁件镀锌加工,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加工费。截止到2015年被告尚欠原告镀锌加工费827283.95元。2017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款对账函,被告进行了确认。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电力公司承认盛辉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电力公司承认盛辉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盛辉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盛辉公司给电力公司进行电力铁件镀锌加工,电力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费,故盛辉公司要求电力公司支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邯郸市永年区盛辉热镀锌有限公司加工费827283.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2元,减半收取6036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