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5执1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东二环路北段西侧。
被执行人: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元庄村333号。
冠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5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燃气公共汽车60辆,现该车辆为报废状态,纯电动公交车280辆,但该车辆属于公益型车辆不宜处置,公司购置公益型车辆国家虽有补贴,但被执行人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购置的纯电动公交车未经招标购买,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公司车辆未能享受补贴,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进行处置;2、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土地的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及房产的登记信息,并调取了被执行人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表及利润表,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万元的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4、对被执行人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保险、股权、金融理财、债权、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5、对被执行人冠县顺达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发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为1425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