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999号三箭瑞福苑一区2、5号楼1-109。
负责人:姚志坚,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晶磊森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55号中润裕华园1号公建楼10302室。
法定代表人:于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8层。
法定代表人:石广超,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晶磊森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磊公司)、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晶磊公司偿还天津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3997935.10元(上述利息截至2019年7月30日,嗣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二、省担保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晶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省担保公司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晶磊公司追偿。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现场调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本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晶磊公司、省担保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顾 泉
审判员 邢攸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春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