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晶磊森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晶磊森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6142号
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广超,董事长。
被告:山东晶磊森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
被告:山东富达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王光水。
被告: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
被告: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
被告:烟台东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
被告:烟台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
被告:烟台东山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华萍。
被告:天津利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
被告:山东信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林平。
被告:济南市杰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于明杰。
被告:于明杰,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吴华萍,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杨德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宋蕴哲,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晶磊森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达幕墙有限公司、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烟台东山实业有限公司、烟台东山置业有限公司、烟台东山机动车排气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利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信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杰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明杰、吴华萍、杨德强、**、宋蕴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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