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樽海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8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之案由为居间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居间合同是否成立,被上诉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均存在争议,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标的不是货币,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标的为货币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工程居间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协商不成,应在守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守约方”具有不确定性,故上述管辖约定属无效约定。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一般原则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工程居间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济宁市樽海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请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济宁市樽海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涉案居间合同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并盖章签字,合同的成立与履行问题应由案件实体审理解决,不属案件管辖审查的范围。涉案居间合同所介绍的工程项目在吉林省长春市,并非居间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进步
审判员 张养恩
审判员 胡召银
书记员 李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