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

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即发龙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16130号
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即发龙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向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健
书记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