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

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青岛能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4924号
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2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8074570。
法定代表人:丁曙东,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能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92821W。
法定代表人:仲家骅,董事长。
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能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因案情变化,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6元,减半收取计3,928元,由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长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赫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