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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79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1年9月22日,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申请人: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莱西市***一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青岛市莱西市***一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22)鲁0285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因本案现已调解结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应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