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9546号
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2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晋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1元,减半收取2150.5元,由原告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