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与***、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初字第103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夏**,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3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