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西路20号和平嘉苑7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蔡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东段43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3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
被告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将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234954号】过户登记至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23461元减半收取计117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因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房产已过户,但未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泰安中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舜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