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10513号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路交界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当代岩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东路亚大怡景花园18幢1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王言臣,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当代岩土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建设西路南鸿顺花园—龙庭1单元0806。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当代岩土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当代岩土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以山东省聊城当代岩土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以已被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口头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后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8.10元,由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