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保1506号
申请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路交界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当代岩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东路亚大怡景花园18幢1单元一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王言臣,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当代岩土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建设西路南鸿顺花园-龙庭一单元8层0806。
负责人:陶创业,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当代岩土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当代岩土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10513号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当代岩土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当代岩土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 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涛